9月3日下午2时许,在柳州市城中区高新南路的市直机关三大院小区里,一名10岁男孩上学路上突遇大狗,躲跑时不慎摔伤。大狗最后转头离开,男孩这才逃过一劫。
随后,男孩家人打电话报警。接到报警后,城中巡警出警民警在该小区找到大狗的主人韦某。当时韦某与男孩家人协商赔偿问题时,表示愿意赔偿男孩在医院治疗的费用。
9月4日,男孩家人向韦某提出除医疗费用外还需要精神赔偿,韦某认为赔偿金额太高不同意,双方协商不下再次报警。城中巡警再次出警,双方最后同意总共赔偿1500元。
9月5日,柳东派出所接到该小区多名群众投诉称韦某经常不拴狗绳遛狗,当晚11时,柳东派出所民警到该小区,依法传唤韦某回所接受调查。韦某交代,其确实有不拴狗绳遛狗的行为。目前韦某因携犬出户未遵守规定(未栓狗绳)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规定,被处以罚款500元。孩子在路上被狗伤的事件7月份也发生过7月17日柳州11岁女生小陈,放学后刚走出学校门口没多远,突然一只没牵绳的狗扑上来,咬伤了她的右腿。
又是遛狗不牵绳看到这里今妹表示很气愤据了解,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(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)中有相关规定,不违法饲养畜禽、宠物,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(链)牵领等安全措施,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。违反本条例规定,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(链)牵领等安全措施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,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没收犬只。
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,处五十元罚款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五条也有规定,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8月24日,柳州发布文明养犬通告,提倡文明养犬。通知对养犬行为提出六点要求,如市民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建筑物,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生活等,如有违反,将被罚款或拘留。今妹提醒大家文明养犬一定要拒绝这些行为!杜绝一切不文明养犬行为从自身做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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